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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偶去世后,另一方是否可追回配偶生前给第三者的“青春损失费”?
配偶一方在生前与“第三者”签订的关于青春损失费的协议是无效的。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,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”的合同无效。公共利益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,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。
虽然配偶在生前订立的此协议系双方自愿且已实际履行完毕,目的是通过给付金钱来解除于此前建立的不正当性关系,但由于当事人于合法婚姻关系之外的所有不正当性关系,均属违反公序良俗,违反我国社会的性道德准则,因而,它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,更不受法律保护。
从夫妻财产的角度看,配偶一方支付给“第三者”的青春损失费性质的钱款,属夫妻共同财产,配偶一方单方处分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。
《合同法》第五十八条规定:“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,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。”在配偶一方去世后,另一方可以作为权利继承人以自己的名义索回该款(青春损失费)。